目前,國內用于動態補償的控制器,與國外同類產品相比有較大的差距,一是在動態響應時間上較慢,動態響應時間重復性不好;二是補償功率不能一步到位,沖擊電流過大,系統特性容易漂移,維護成本高、造成設備整體投資費用高。另外,相應的國家標準也尚未見到,這方面落后于發展。
因此,在正常環境的建筑物內,在進行就地補償以后,宜在無功功率不大且相對集中的地方分散布置。在民用公共建筑中,宜按樓層分散布置;住宅小區宜在每幢或每單元底層設置配電小間,在其內考慮設置低壓無功補償裝置。當考慮在上述場所安裝就地補償柜后,管井或配電小間應留有裝設這些設備的位置。
過補償既不經濟也不合理,當系統負載性質轉換為容性時,在功率因數超過1以后,反而降低。而且在超過l的同時也可能引起電路電流諧振。以上兩種補償方式顯然都不可取。補償的基本原則就是必須采用欠補償方式,補償后的功率因數則要求小于1,并且盡量接近1。為了防止諧振,一般將上限確定在0.95。